广东省拟规定:老人生活水平不应低于赡养人
原标题:水平不应低于赡养人
《广东省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在广东省法制办官网公布并。《条例》首次以文字明确了老年人权利义务“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针对近年来频频出现的老年人的保健品欺诈问题,《条例》特意在第四十二条强调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虚假的手段或者不正当的方式,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针对老年人消费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无证营销老年商品以及老年保健食品、健康用品、休闲旅游等领域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整治力度,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
《条例》还在第四十九条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老年人财物和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把老年人列入法律援助重点人群,推动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逐步将法律援助对象扩展到低收入、高龄、空巢、失能等老年人;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基层服务网络,方便老年人及时就近寻求法律帮助。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免交有关收费。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出的诉讼依法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开展就近开庭、巡回审判等工作。
《条例》拟规定,成年子女(包括出嫁女儿)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在施行的《条例》提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修订版的《条例》拟将这一要求提高为“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此外,《条例》还要求赡养人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没有被指定为继承人、本人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或者其他原因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妇强行分开赡养。
子女应当探望分开居住以及入住的老年人,应当利用探亲假、公共节假日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年休假和探亲休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