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政局关于对《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养老政策 2018-08-06 08:09www.yanglao9.com养老政策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为加快发展本市商业养老保险,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市民政局结合本市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北京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经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8月7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6539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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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bilili@bjmzj.gov.cn
附件:1.《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2.《关于金融支持北京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7月30日
附件1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精神,结合本市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现状,加快发展本市商业养老保险,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不断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为出发点,完善养老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养老资金运用效率,以优化养老金融服务模式、建设医养结合、创新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给的养老服务体系为方向,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形成产品多样、保障全面、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更好地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重要补充作用,使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推动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支持北京市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服务均等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向人民群众提供全方面、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服务,使人民群众获得更可靠的健康和养老保障。
二、推动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创新
(一)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适时总结适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运营模式。通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带动养老、医疗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优化本市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建立北京市老年护理需求评估体系,制定完善的分级护理标准。
(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特殊群体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推动商业保险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为特困、优抚、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群体提供涵盖人身意外、重大疾病、老年护理、住院津贴、医疗费用报销、居家、社区照护服务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综合运用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向特殊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
(三)推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发展。本着以租金养老为主的原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试点参与完善本市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政策制度和体系流程建设工作。建立商业保险机构与民政民生、住房建设、产权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商业银行、金融信托、融资租赁等相关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不断加强业务全流程风险管控。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和公证等环节,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四)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以老年人为主体的社会福利群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总结过往项目经验,增加现有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社会福利核心群体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障额度。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社会福利核心群体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参保率,让更多人享受更优质的美好生活。
(五)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和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实施情况适当提高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险的免税比例上限。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根据本市医保、药品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新用药目录,开发适应性更强的个人税收健康保险。按照国家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积极争取在京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总结各地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经验,优化涉税申报流程,实现保险行业与税务部门的信息直接交互,为投保和个税申报提供便利。
(六)提升企业(职业)年金的补充覆盖作用。鼓励各类型在京企事业单位建立企业(职业)年金制度,推动相关部门对在京企事业单位建立企业(职业)年金制度提供政策支持。支持具备条件和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本市职业年金计划的受托运营和基金管理,在基金托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七)建立优秀人才养老保障计划。为各类优秀人才在京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充分利用财政支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优秀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和保障,开发针对优秀人才需求的养老年金、人身意外、重大疾病、疾病护理、住院津贴、医疗费用报销等涉老保险产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本市创新创业企业建立专项企业年金计划,吸引优秀人才,促进创新创业企业发展。
(八)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养老助残机构风险保障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机构延伸服务床位、残疾人服务机构等养老助残服务机构经营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与各类养老助残机构合作,发挥财政政策扶持作用,支持护理服务机构和养老助残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全面覆盖并有效降低养老助残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三、促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助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
(一)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对接国有企业融资平台,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增值。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本市实体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打造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三城一区”建设,为新型服务科技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等领域提供资金,打造北京经济发展新高地。
(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实体养老助残产业。坚持服务质量可控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投资参与社会办医、兴办养老社区、医疗护理机构、健康管理体检机构、康复医院以及创新型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生产或服务企业。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与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商等机构的合作,提供社区及居家养老服务,满足多样化的照护需求。
(三)促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长期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依法有序参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投资,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规范有序参与资本市场建设。
(四)审慎开展商业养老资金境外投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合理配置境外资产,优化配置结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应在符合相关部门出台的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范围内,稳妥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四、提升首都养老服务管理水平
(一)完善保障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完善本市养老、康复、护理、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保障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支持商业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参与制定完善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标准,深入推进以客户为中心的运营管理体系建设,运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改善投保、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服务质量,提升保险消费者消费体验。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发展自助投保、网上保全、快速理赔等手段,开展养老、医疗、照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领域的“一站式”结算服务,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快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加大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商业养老保险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保险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合作,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完善商业养老保险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采购黑名单制度、违规机构和个人行业禁入制度。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在京高校优势,完善职业教育,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快高素质养老保险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壮大。建立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训制度,从资质考核等方面出台具体培训政策,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育形成机制。
五、营造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协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工作的指导、推动、协调和监督,认真总结开展商业养老保险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促进本市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地方保险保障支持政策。落实好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加大对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资助与扶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落实好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保障政策。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商业养老机构参与社区及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支持。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以商业养老保险满足人民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为重点,加大政府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本市相关成熟经验模式,为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开展商业养老保险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等系列活动,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提升企业、个人的养老保险意识。
附件2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金融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北京银监局 、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关于金融支持北京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民政局、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应对首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48号)精神,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创新金融服务。当前,我市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24%,且仍在逐年攀升。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紧迫任务。结合北京市实际,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迫切要求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增加社会养老财富储备,提升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养”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二)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是金融业自身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在金融市场化、国际化和多元化趋势下,金融机构传统业务和发展模式面临挑战,金融业进入转型升级的重要发展阶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满足迅速增长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是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的重要机遇,是金融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战略意识,加快养老领域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布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和自身转型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行动指南,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金融对养老服务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为方向,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组织、产品、服务和政策体系,切实改善和提升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
(四)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
坚持立足实际,分类服务。立足北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市民养老需求实际,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不同养老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金融支持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衔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突破。
(五)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本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组织更加多层次,产品更加多元化,服务更加多样化,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满足居民养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重点扶持领域
(六)老年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运营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医院、护理院或临终关怀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养型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
(七)老年产品用品。支持建设老年产品用品资本投入、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展示体验、销售适配的完整产业链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老年产品用品展示体验中心、专卖店(柜)、连锁店、互联网销售平台,大力发展老年产品用品配置服务。开发和推广养老智能穿戴产品,利用移动信息技术为老年人提供远程购物、远程医疗、健康监测、居家护理等服务。鼓励研发针对老年人防跌倒、防走失等方面的物联网产品。
(八)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根据全市人口结构比例,在新建住宅用地项目中继续推进适老化社区建设,在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中融合开展适老化改造。鼓励发展通用住宅,满足各年龄段家庭成员,尤其是老年人对居住环境的必要需求。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共有产权养老服务模式试点政策。
(九)农村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探索利用闲置资源开发经营养老服务设施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网点,加强农村地区养老照料中心、养老服务驿站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有运输条件、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运营商,为农村偏远地区老年人送商品、送服务。
(十)养老相关领域。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服务,举办适应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的休闲娱乐活动,创作老年音像和图书作品,创设老年电视频道、广播电台,创办老年报刊,开发老年旅游产品和线路。鼓励各区结合对口支援合作、京津冀区域养老服务协同发展等任务,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休闲养老、健康养老等基地,为老年人进行“旅游养老”、“候鸟式养老”创造良好环境。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
四、大力完善促进居民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十一)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化整合资源,提高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鼓励本市金融机构将支持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个人养老相关的金融业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区或分支机构组建服务养老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金融发展专业团队、特色分(支)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二)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开展养老助残领域金融业务。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要求,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增强养老领域、康复辅助器具领域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养老服务业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满足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业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三)积极培育服务养老助残的金融中介体系。建立政府风险补偿机制,促进养老助残与金融结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面向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开展征信、评级服务,鼓励银行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实施对养老助残服务机构的分类扶持。支持发展与养老助残领域金融创新相适应的法律、评估、会计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养老助残信息和智慧服务平台合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五、积极创新适合养老助残服务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十四)完善养老助残服务业信贷管理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助残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中长期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开展投联贷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开展养老助残信贷专项培训,提升信贷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五)加快创新养老助残服务业贷款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助残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助残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十六)拓宽养老助残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助残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探索养老助残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六、支持拓宽有利于养老助残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七)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助残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允许民办非企业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改制,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助残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助残服务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养老助残服务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探索建立市民政局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养老助残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助残服务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探索利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养老助残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
(十八)支持养老助残服务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积极探索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助残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助残服务项目,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支持小微养老助残服务企业发展。
(十九)鼓励多元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各区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建立市级养老产业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区探索建立区级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投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服务企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
七、推动完善养老助残保险体系建设,优化保险资金使用
(二十)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组成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向中小企业覆盖。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促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二十一)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发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助推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区由政府使用医保基金账户结余统一为参保人购买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与市民政局合作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为养老助残服务机构运营提供风险保障。
(二十二)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市场化机构多种渠道开展投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务能力。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八、着力提高居民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面向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支持金融机构对营业网点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加强扶老助残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提供敬老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为老年客户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老年客户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服务流程。
(二十四)积极发展服务居民养老的专业化金融产品。鼓励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养老型基金产品和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鼓励个人通过各类专业化金融产品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提高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医疗、健身、娱乐、旅游等领域消费信贷、信托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推进保险业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代际养老、预防式养老、第三方付费养老等养老模式和产品,提高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二十五)不断扩展金融服务内容。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为老年群体提供特定服务的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当减免开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探索提供商户优惠、医疗健康、休闲娱乐、教育咨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老年人口进行金融知识普及,加强老年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加大理财产品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宣传和普及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老年人、残疾人办理大额转账等业务应及时提醒查阅,在面向老年人、残疾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
九、加强组织实施与配套保障
(二十六)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建立市民政局、市金融局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助残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并定期完善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指导目录,发布更新养老助残服务机构与企业信息,建立健全项目数据库和推荐机制。鼓励各金融机构和市民政局本着“优势互补,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依托民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优势,共同建立广泛的项目入口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联合开展项目调研和课题研究工作。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民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养老助残服务项目,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给予积极支持,民政部门对项目评审提供政策指导。市、区民政局应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承贷能力和偿付水平。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北京市养老助残服务企业进行融资相关的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区积极运用财政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和扶持。
(二十七)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信贷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和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养老助残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领域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以利于金融创新稳妥有序开展。
(二十八)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养老助残领域金融业务发展的统计与监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