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合民

居家养老 2017-11-14 10:19www.yanglao9.com居家养老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民〔2017〕138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新站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合巢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的《合肥市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登记号HFGS-2017-04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2日

合肥市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1+9”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7〕1号),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水平,提高设施使用效益,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显著提升。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水平逐步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运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住养需求。

三、实施内容

(一)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1.保障范围。具有我市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供养标准。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各县(市)、区(开发区)确定供养标准后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对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其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继续组织实施五保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利用财政资金统一购买医疗护理保险。

3.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五保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供养对象实行县(市、区、开发区)、乡(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街道)一柜,一村(社区)一档;市、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

1.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2016年度被评为三星级以下的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未达到星级评定要求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须符合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规定的基本规范。

2.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2017年,一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在不低于上述指导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分类分档综合定额补助标准。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三)资金筹措及管理

1.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2.资金筹措。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用于五保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五保人员救助供养工作。2017年五保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中的财政补助资金和照料护理补贴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外,其余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统一按1∶1比例分担,县(市)、区(开发区)自行提标部分的资金由同级财政自行承担。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将当地政府设立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费用、五保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省级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运行服务绩效管理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各地供养人数、等级评定管理、绩效评价等因素,分配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补贴和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经费等。

3.资金管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账户。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省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为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五保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农村五保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运行维护等考核,切实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合肥市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合民〔2016〕143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民政局                           2017年4月12日印发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HFGS-2017-045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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