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合民〔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民〔2017〕136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新站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登记号:HFGS-2017-046)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2日
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各项工作,不断优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满足特定老年人群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4〕1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确定了我市养老服务发展的总体目标,即:“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社会为主体、法制为保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其中,居家养老服务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居于基础地位,是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重点,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是合肥市委市政府根据合肥市人口老龄化特点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目标,以不断满足全市老年人实际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丰富养老服务内容,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有序发展都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促进和示范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深化改革,放开市场。创新服务机构管理方式,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创造有序、良性的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更多的优质服务资源进入居家养老服务行业,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二)突出重点,改善结构。以保障特定人群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以助餐、助洁、助医、助急为主要服务内容,以高龄、低保及空巢老人的实际服务需求为基础,不断优化服务机构组成、服务项目生成,增强服务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推进全市统一电子结算支付系统建设,结合合肥市社区政务服务平台系统,实现服务对象申请、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过程管理、服务结算管理和服务监督管理全流程信息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服务监督评价机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理机构,以服务对象需求调查为基础,不断优化服务项目管理;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综合评价服务机构,进一步激发服务机构活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服务对象:具有合肥市市区户籍的7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70周岁以上空巢老人(无子女)、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本项服务不具备强制性,符合条件的老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愿申请享受目前的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在服务对象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并按月汇总上报。
(二)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老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600元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要求开展服务。
(三)服务内容:各区(含开发区,下同)可以现行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价格为基础,结合第三方监理机构的需求调查,以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为原则,结合区域实际情况酌情增减服务项目。
四、实施方法
(一)实施主体:各区民政部门。
(二)承接主体:
1.各区已通过第二轮公开招标确定的服务机构继续按原有合同提供服务。
2.各区可根据区域老人实际需求情况,以总量控制、有序竞争为原则,采取市场准入引进其他服务机构。
五、职责任务
(一)市民政局、财政局
1.相关政策制定及调整。
2.市级服务资金测算及分配。
3.全市统一电子支付结算平台建设。
4.确定第三方监理机构。
5.指导、监督各区工作开展。
(二)各区财政局
负责筹集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及服务资金结算。
(三)各区民政部门
1.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4县1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通过公开招标等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的方式,因地制宜确定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做好服务机构管理、服务项目管理及服务对象审批工作。
3.监督服务协议的执行,做好区域内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对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及时完成各类数据统计及信息报送。
5.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宣传。
(四)各街道(乡镇)社区(村)
1.服务对象申请、审核、上报及动态管理。
2.协助第三方监理机构做好服务监督及服务投诉处理。
3.相关政策解释及宣传工作。
(五)定点服务机构
1.按标准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2.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保证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自身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3.做好服务人员培训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素质。
4.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六)第三方监理机构
1.服务机构基本资质调查核实。
2.服务对象综合满意度调查。
3.服务对象基本需求调查。
4.服务投诉调查及处理。
六、资金筹集及拨付
1.资金筹集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2.资金拨付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市级资金实行年初分区预拨制度,市民政局在年初根据上年度各区服务对象人数及变化趋势、服务资金结算情况确定当年预拨金额,市财政局负责拨付。
3.资金结算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结算由各区财政部门负责。
七、其他事项
1.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原《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合老龄办〔2013〕8号)同时废止。
2.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申请、审核及审批通过合肥市社区政务服务平台(即社管平台)进行,当月申请,下月生效,具体要求如下:
一、办理条件
1.合肥市市区户籍。
2.7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70周岁以上空巢老人(无子女)。
二、办理方式
由本人或家属(监护人或委托社区(村)工作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登记申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须提供低保证(须包含低保证有效审核信息)。
3.70周岁以上空巢老人须由社区和街道提供的相关有效证明(两级盖章)。
四、办理流程
1.社区(村)办理申请。
2.街道审核上报。
3.区审批。
合肥市民政局 2017年4月12日印发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HFGS-2017-046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