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需要的是尽心

居家养老 2023-01-29 13:39www.yanglao9.com居家养老
“养老”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居家养老”成为大家眼下最关心的话题。目前,“居家养老”不外乎三种模式——聘请保姆、社区养老以及和子女共住。
聘请保姆要靠谱
托老机构要尽职
膝下子女要负责
海淀法院近期分析案例发现,这三种模式均存在普遍性问题。
案例一 
老人受伤去世
保姆被判担责并不冤
“是老人不让我告诉她孩子的……”法庭上,李萍觉得自己成为被告非常冤。
李萍通过一家家政公司来到魏家照料老太太。结果没到一个月就出事了。一天,李萍陪护老人便后回到卧室,将她扶到床上时,由于老人没有坐稳,连带李萍一起摔到地上。李萍解释说,自己本想打电话通知老人子女,但老人说没事并几次阻止自己,最终见老人没什么异常也就作罢。
次日起床后,李萍发现老人手腕有点青肿,才通知老人长子魏先生。当天下午5时,魏先生将老人送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断结果为“左上臂外伤,左肱骨干骨折,建议转院进一步治疗”。之后,老人转入医院救治,但因肺部感染不幸病故。魏先生向李萍及家政公司提出赔偿诉求。
庭审中,为确认老人死因,李萍申请对老人所受损伤在其死亡情况中的参与度进行鉴定。然而,由于李萍拒绝交纳鉴定费,该鉴定没有进行。根据医院《死亡记录》中记载的马老太死亡原因,法院认为,李萍作为照顾老人的家政人员,对老人摔伤具有过错。家政公司收取介绍费,有对李萍进行家政培训并使其取得资格证书的义务。所以,家政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判决李萍、家政公司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二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三类情形易引发服务合同纠纷
聘请保姆照顾老人是目前大多数家庭的首选,因此,此类纠纷也最为突出。
海淀法院胡喜辉法官介绍,三类情形极易引发服务合同纠纷。
首先,如本案中情况,老年人因家庭设施设备不完备或因照顾不当发生意外,家政服务人员未及时通知赡养人,各方对各自过错责任范围及比例争议较大。
其次,赡养人隐瞒老年人患有老年痴呆、小脑萎缩、认知障碍等较常见疾病情况,导致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超出合同约定。
第三,服务合同对家政人员服务内容约定不详,或当事人对“寸步不离”“全程陪伴”“24小时看护”等概念存在理解分歧。
因老年人普遍身体情况不佳,发生意外后,极易导致较重的伤害后果,伤后就医或护理时间较长、赔偿金额较大,也进一步加大各方责任界定及划分难度。对此,胡喜辉建议,应加快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行业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养老家政服务责任保险,促进家政服务企业合规、降低企业风险,促进老年人遭受侵权后得到更充分保障。同时,行政主管部门可发布示范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制定、适当提高家政服务人员的准入标准,规范行业加强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
案例二 
老人出走身亡
养老机构管理不能免责
元旦,本应是个团圆喜庆的日子,可当天下午3点多的一通电话,让张家兄弟的心揪了起来——母亲从养老服务中心出走,不知所踪。直到1月4日,老人才被发现冻死在养老服务中心墙外东南角一处堆着建筑垃圾的空地。
由于张家兄弟二人在外地工作,故而把母亲托养至一处与社区共建的养老服务中心。事发后,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声称联系专业搜救队进行搜救。同时,工作人员还多次声称老人极有可能坐车离开本地。然而,1月3日,兄弟二人通过养老中心提供的当天监控视频看到,老人于1月1日下午2时50分许出门右拐,看护人员直到3时16分才出院寻找,并且3分钟后即返回。
1月4日,张氏兄弟自行联系救援队进行搜索,找到了老人的遗体。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提供多份证据证明尽到了看护救助义务,但是委托护理协议作为服务合同,其性质较为特殊——老人年龄或身体状况特殊,所以要求受托人除提供照看、护理服务外,更要尽到管理、保护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对于被告抗辩其并非传统的养老院,而是与社区共建的养老服务中心,实行的是开放式管理,人员可自由出入的意见。法院指出,养老服务中心开放式管理是为了便于老年人及家属的养老与探望需求,在入住时间、方式等方面采取灵活的管理方式,并非免除养老机构对老年人的看护和管理责任。
至于被告主张合同中约定在非服务不当情况下,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包括走失等,养老服务中心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养老服务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0余万元。
法官说法 
养老空间及康养需求均需“外扩”
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由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此类的社区养老机构近年来蓬勃兴起,为居家养老助一臂之力。
但是,法院审理案件发现,受各区政策落实和养老需求差异影响,社区养老机构在为老年人提供含用餐、医疗卫生、家庭护理、紧急救援、日间照料、家政、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过程中,存在养老空间不足、设施不完备、人员技能培训不足、无障碍设施及生活辅助器具不专业等情况,导致老年人因饮食不当、救治不足、护理不周、设备故障等问题遭受人身伤害的风险较高。
胡喜辉介绍,在对相关问题调研时发现,本市部分地区,养老千人床位数尚不足7张,养老设施千人建筑面积尚不足315平方米。“养老空间及康养需求均需‘外扩’,要为老人提供更优质的社区养老服务。”胡喜辉建议,应提升社区养老设施、服务人员等软硬件配备水平,加强对老年驿站、老年餐桌等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卫生、房屋设施安全等。
案例三 
儿子获得房产
却把老人送进养老院
年近九旬的周老太为了赡养费,无奈之下和儿子们对簿公堂。她没想到——房产分给了儿子们,结果竟没有一个儿子愿意和自己一起住,而是把自己送进了养老院,这和当年的分家协议不符。
老人状告对象主要是三儿子。原来,分家时,对于拆迁时涉及自己的个人利益,包括人头份、安置费、安置房等,老人都同意归三儿子所有,并且把自己的财产也赠与他。但是,他在接受了财产及房产后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而是把老人送进了养老院。
对此,三儿子也有一番说辞。“我们最早之前分过一次家,父母自愿和我大哥一起居住,如果老人有了大病之类的情况、开销特别大,我们哥仨再均摊。”他说,大哥没有履行最初的分家协议。
此后,一家人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他虽然得到母亲的赠与,但协议中明确写明:老人到次子处居住,由次子照料其日常生活及死葬。
“两次分家协议,都没有要求母亲和我同住。”他认为,自己把母亲送到养老院并无不妥,而且自己也支付了相应的住院费用。
本案经法官调解,最终,三个儿子和母亲达成一致意见,三个儿子分别支付一定数额赡养费,老人今后大病支出费用等由三人平均负担。除赡养费支出之外其他老人的日常赡养事宜,法官建议三子之间协商解决处理,尊重老人的个人意愿,让老人度过一个安详的晚年。
法官说法 
和父母同住应履行赡养职责
在家养老的老年人,多与一方子女同住或单独居住,并由赡养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胡喜辉说,围绕老年人住房和子女赡养问题,集中在三类纠纷:子女侵占老年人自有房屋或强迫老年人迁移至条件较为低劣的房屋,导致老年人居无定所或居住环境变差;子女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不适宜老年人生活,导致老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子女以赡养之名,掌控老年人银行卡或擅自领取老年人存款用于非养老事项,损害老年人财产权益。
对此,胡喜辉表示,司法机关除了依据法理情裁判个案外,还应聚焦赡养纠纷、涉老年人房屋侵权等典型案例,加大普法宣传,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治教育,督促赡养人积极履行赡养职责,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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