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中心强制消费

居家养老 2022-11-14 16:53www.yanglao9.com居家养老
        养老中心强制消费,早中晚三餐是35元标准不吃也收费。刘大爷和老伴在长春市耆享园昌兴养老中心入住。“一个大房间一个月要6000元,可被褥床单都要求花钱买养老中心的。再就是伙食问题,早中晚三餐是35元标准,如果只吃一顿, 也得按35元标准收钱。”这算不算霸王条款?
        房间备品不用也要买
        刘大爷和老伴的子女长期不在身边,两人体弱多病没人陪伴,于是住进了耆享园昌兴养老中心。“我对这家养老院的服务挺满意,但有些事让我想不通。”刘大爷说,他和老伴住的大房间每月住宿费要6000元,而被褥则要求另付费。“连宾馆的备品都免费,为什么养老院要另收费?”刘大爷说。
        刘大爷搬进养老中心后,工作人员告诉他,不能用自家的被褥,必须花720元钱从养老中心买新的,这样方便标准化管理。可刘大爷觉得,自家的被褥还很新,而且已经用习惯了。后来经过协商,工作人员才同意,但要求刘大爷必须购买养老院统一的床单、被罩和枕巾等备品。
        一日三餐不吃也收费
        “我和老伴体弱多病,三天两头要去医院。子女们之所以花这么多钱选择这家养老院,就是因为它离医院近。”刘大爷说,有时去医院验血,早上就不能吃饭,经常在医院待一天,中午无法回养老中心吃午饭。可按养老中心规定,只吃一顿也要花一天的钱。
        养老中心一天伙食标准35元钱,早餐8元、午餐15元、晚餐12元。“每餐的标准很清楚,我没在养老中心吃饭,为什么还要让我交钱?”刘大爷认为,这些合同中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此外,按照养老中心规定,如果老人因事离开,必须提前3天打招呼,超过3天才给退伙食费,如果不超过就不退。“有一次我去外地看病,来回只用3天。后来工作人员说没有超过规定时间,这3天的伙食费不能退。”刘大爷说,“老人平时饭量都不多,伙食费已经高于实际标准,可养老中心还按天收取伙食费,很多老人觉得这种做法太不公平。”
        养老中心:合同上标得清清楚楚
        耆享园昌兴养老中心梁经理说:“房间备品和伙食收费问题都在合同上标得清清楚楚,不是强买强卖,这是行业中的普遍做法。”合同上的这两条并不是霸王条款。
        她介绍,养老中心为老人准备了冬夏两套被子、褥子、枕头,老人入住前都会征求老人的意见,如果老人考虑到家里的被褥很多不想要可以不买。但她表示,老人必须花200元购买枕巾、床单和被罩。这是因为老人通常两人住一间,被褥五颜六色不方便统一管理。
        梁经理表示,不退伙食费是出于浪费的考虑。她说,现在养老中心有36个老人,饭菜原料都是经过计算的,采买都是提前一周与供应商预定。老人们平时出门看病和去儿女家住几天是经常的事,如果老人不提前告诉管理员一声,容易造成浪费。
        “其实我们这些做法都是为了养老院整体化管理,之前没有老人反映这事。我们绝不是为了挣老人的钱才这样的,我们从来都是这样的规定,希望老人能够理解。”梁经理说。
        记者调查:相关问题已成为行规
        昨天,记者调查了长春市的3家养老院,发现要求老人购买房间备品、伙食费按天收费的做法,已成为行规。“我们这里住的都是七八十岁的老人,体弱多病,有些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们抵抗力弱,万一有老人带的被褥有细菌,会传染给其他老人。”
        对于老人是否可以从家里携带被褥的问题,二道区一家养老院的王院长表示,除非老人有保暖需要添加被褥,敬老院才会考虑,而且要经过同屋老人同意才能带被子。
        而对伙食费问题,3家养老院都明确表示,不能按顿扣除伙食费,而且老人离开养老院7~10天才能退伙食费。“我们主要是考虑经营成本。”绿园区一家养老院的林院长介绍,目前养老院收费低,大多每月只有一两千元,其中伙食费占收入的20%左右,退费会影响养老院的收入。而且养老院饭菜都是提前准备,如果老人经常不在养老院吃饭,容易造成食物浪费。
        消协说法:强买强卖属霸王条款
        “虽然养老服务机构应该对住宿费、服务费、餐饮费明码标价,但在老人没有消费或不愿消费的情况下强买强卖,属于霸王条款。”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表示,耆享园昌兴养老中心要求老人购买房间备品、按天算伙食费的做法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而目前养老机构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经营成本也不透明,导致多收费、乱收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她介绍,一些养老院的合同普遍含有违背公平自愿、单纯体现经营者意愿的霸王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016年12月,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内容作出明确要求,养老机构服务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责、权、利关系,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Copyright © 2016-2025 www.yanglao9.com 社区养老网 版权所有

养老院|养老保险|养老机构|养老金|养老政策|养老公寓|养老服务|居家养老|社区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