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革红利解决农村养老问题
居家养老 2020-03-07 17:19www.yanglao9.com居家养老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深,新农村改造逐步普及,农村的面貌焕然一新。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农村越来越多了。作为一项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各方面的重大问题,农村老人谁来养,已成为摆在农业现代化道路上的一道难题。农村体系建设,该如何统一到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来呢?
农村老龄化,到了什么程度?
国际上,通常将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达到7%,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照此标准,中国毫无疑问已经迈进了老龄化社会的门槛。根据今年6月民政部发布的《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已达1.94亿,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4.3%;65岁及以上人口数为1.27亿,占总人口数的9.4%。
全社会层面上,老龄化已达到相当的程度;具体到农村地区,老龄化问题则更为突出。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2010年时我国农村地区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就已达到15.0%,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达到10.1%。
老年人口规模庞大只是老龄化问题的一个方面,养老压力的另一方面在于老龄化的速度加快。根据卫计委的统计,按照目前的人口结构变动趋势,预计到2020年,我国老龄人口将达到2.43亿,到2050年左右达到老龄化峰值,平均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同样,速度压力在农村地区也表现得更为明显:在工业化浪潮中,大量中青年农民融入城市,农村地区的老龄化程度大大加剧。
越来越老,是老龄化的又一个重要表现。老年人的寿命越来越长,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百岁老人5.6万人,比上年增长1.8%。平均寿命延长,自理能力下降,越来越多的老人进入失能期,需要更多的生活照料,医疗费用的支出也不断加大,所有这些因素,最终都化为了养老压力。
如此多的农村老人,由谁来养?
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工业化转型期本就不可避免地处于不断瓦解的态势当中,比如两代人不再住在一起,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就难以保证了;而我国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制度选择又大大加速了这一态势,其中,以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最为明显。子女的减少意味着老年人经济供养压力的骤增。
尽管目前家庭养老仍是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所占比例并没有降低,但是,养老质量出现下降却是不争的事实。即便子女在经济供养方面不存在太大压力,也难以保证对老人的悉心照料和精神关怀了。
对于最先走进城市的农民工来说,托邻居照看一下自家老人是常有的事。空巢老人的远亲,在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方面,往往不及近邻。这种靠邻居帮忙养老的模式,可以说是一种尚未规范化的社区养老。
而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人走向城市,不少老人现在已经无邻居可托付了,农村空心化微观表现为农村家庭空巢化,老人最担心的“如果有一天,我老无所依”的状况,在社会阶层流动中,来得比他们原想的要快得多。
农村老龄化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显然不是单靠家庭或社区就可以解决的。社会养老既是养老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最后的保障。
我国目前社会养老面临的最大困难在于资金不足。社会养老体系健全的西方国家,大多是在工业化完成之后才进入老龄化的,而中国则未富先老,可用于养老的资金极为有限。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2011年,我国有14个省(直辖市)养老基金收不抵支。人口大省山东2011年的养老金结余为205.7亿元,按养老机构平均每张床位6万元成本计算,这笔钱仅能满足2.45%的老人对养老床位的需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已经逐步在全国农村范围内普及开,但所能提供的养老资金尚无法满足农村养老需求。
改革红利养老,农业现代化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根本
农村养老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是关乎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应置于国家战略层面上做通盘考虑。养老体系的构建也需要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由农业部、民政部、老龄委、卫计委等多部门联合解决。
目前,农村养老体系中存在的两个最大短板是人力和资金,家庭、社区、社会多元养老机制受制于此而无法充分激活。对此,农业现代化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出路在于农业农村改革。
以农村土地流转、农村金融体制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为主的一系列农业农村改革所带来的红利,将为农村养老提供有力的支撑。农村老人拥有土地财产权,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利用好农村金融杠杆,农村老人的积蓄也可带来可观的投资收益。这些都是农村养老资金的有效来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等可以将农民留在土地上,从而为社区养老、家庭养老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
以农业现代化为根本,以农业农村改革为出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并不乏先行者,本报记者李海涛报道的河南省信阳市郝堂村“夕阳红养老资金互助社”(详见本报第9520期第2版《乡村“内置金融”的郝堂试验》),就是其中一例。郝堂村通过成立养老资金互助社,将政府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农村老人自有资金、村集体资金等共34万元统筹在一起,向本村村民发放贷款,将利息收入的30%用于给老年社员分红,将农民静态的生产要素变成动态的金融资产,可以说既是对农村金融体制创新的探索,也是新型农村养老模式的尝试。2012年,郝堂村的参社老人人均从互助社分红800元,当年新农保给村里每位老人发放保险金为720元,这就相当于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红利,为郝堂村老人又上了一份养老保险。月10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促进养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江西省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养老机构的准入、建设、管理、运营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监管。
依法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切实把好养老机构准入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需甄别养老地产与养老机构,防止简单地把养老地产当成养老机构的现象发生。严格区分营利和非营利界限,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营利性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优先发展供养型和为失能、半失能、高龄老人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优先保障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以及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尽量选择城区或交通便利、离城镇较近的地段,方便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防止因选址不合理造成床位闲置;公办养老机构和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要定位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不能一味追求高档、豪华,不得搞别墅建设,脱离社会福利和非营利属性。
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确保养老服务资源为广大老年人服务。养老机构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人;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后,养老机构应收住60岁以上的老年人,并与收住老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以“会员制”等任何形式通过倒卖、转让使用权从中非法获利,应根据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和当地确定的人均预期寿命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时限。对已经签订服务协议取得一定期限使用权,老人因故不能使用到服务期满的,其使用权应交回养老机构,双方清算有关费用后,由养老机构将使用权提供给其他符合入住条件的老人使用,老人及其家属不得擅自转让养老机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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