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调整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8月29日正式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297号)精神,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金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落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经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原单位负责发放落实,确保在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2015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社会统筹管理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以下简称“五七工、家属工”)。
一、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
二、调整标准
●定额调整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以2015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8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2015年同类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66%。
●倾斜调整
1.截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中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年龄计算以退休时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元。
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375元的,调整到2375元。